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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新政保障旅游者权益 跟团消费有问题可索赔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6-03-30 17:53

[摘要] 3月29日至31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会议审议,这次修订也是广西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呈现。

3月29日至31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会议审议,这次修订也是广西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呈现。

A 跟团消费遇问题可找旅行社

修订草案: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商品或者短斤缺两,旅游者可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先行赔偿的,有权要求商品销售者赔偿。

解读:过去,旅游者发现购买货品有问题,旅行社通常让旅游者自己与购物店协商,事情往往不了了之。修订草案提出“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意味着旅行社需要担责。同时,倒逼旅行社挑选正规且有资质的购物店提供给旅游者。

B 个人和单位不能随意组织旅游

修订草案: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解读:过去,常有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召集发起组团旅游活动,打出组团自由行或者自驾游的口号,颇受消费者追捧,但是这类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修订草案针对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做出这条新增内容,把各种可能威胁到旅游者旅游消费安全的情况,纳入正常旅行社业务经营范畴。

C 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修订草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解读:景区乱收费、乱涨价问题一直是旅游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提高门票价格的程序,门票价格的公式、收取、优惠以及减免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杜绝一些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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