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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新政保障旅游者权益 跟团消费有问题可索赔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6-03-30 17:53

[摘要] 3月29日至31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会议审议,这次修订也是广西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呈现。

D 旅游车不得擅自超载“甩客”

修订草案:旅游客运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解读:说好的专车接送,说好的参观路线,到头来变成一辆面包车超载行驶,还为绕近路专挑破烂颠簸的小道走,把一车游客拉到一个土坡上,还要被强制购买望远镜大家才能看到实景演出,像这样的旅游投诉案例在旅游旺季有不少。个别旅游客运经营者“宰客”、“甩客”、超载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旅游者权益。修订草案增加明确旅行客运经营者义务规定,将有法可依打击这类现象出现。

E 删“小费”条款鼓励建绩效奖

修订草案: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解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导游的劳动报酬和奖励应当由旅行社支付,之前允许导游接受小费,有可能引发导游强制索取小费,导致旅游者“被自愿”。因此,修订草案采纳“建议删除关于导游可以收小费”的意见。同时,在旅行社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方面新增了细化规定,从另一个角度保护了导游合法权益。

F 旅游电商不帮解决纠纷被罚

修订草案:网络旅游经营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或者未提供便利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随着互联网旅游热潮袭来,网上订票、订酒店、订旅游包等服务成为一些爱好自由行旅游者的方式。如何保证网络旅游消费健康秩序,规范网络经营者?本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凡是存在网络旅游欺诈和不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的网络公司,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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